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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经营范围的临时性业务是可以开具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所以,当对方实际提供了“仓储服务”需要开具发票时,不论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都应按实际业务“仓储服务”来开具发票。
1、超经营范围开票,须保留好相关材料:如合同、账单等,以应对税务局的质疑。 2、如该业务为经常性业务,建议去工商部门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相关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上述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2、......《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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