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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是处理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纠纷解决的核心原则。“避风港原则”的概念最早由美国提出,中国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拼多多围绕 “避风港原则”展开了如下抗辩: 1.主体不适格。拼多多平台是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 2.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侵权事实存在; 3.拼多多主观并无过错;拼多多平台提供的公开的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中,明确表述如收到权利人的有效投诉会立即对被投诉商品采取下架、断开链接等有效处理措施。本案中,拼多多经营者已对被控产品采取了下架措施; 4.平台未因被诉侵权事实获利。
具体规则是:网络服务商对网民上传至网络的信息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原则上网站不为网民的版权侵权行为负责,但是版权人向服务商提示网络中存在版权侵权行为后,服务商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果网络服务商接到版权人提示后怠于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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