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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扶持政策: 1、对在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内投资仓储、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建设的企业,其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时按新增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实际投资额给予5%以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下列第2、3条政策物流法律法规与实务)。 2、对物流信息系统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 3、对企业当年新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装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 4、对当年正式签约引进的国际国内着名物流企业,其项目市外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在我市有关招商规定以外,对引进项目的第一信息人按实际到位资金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提供网上交易或网上支付结算服务且网站经营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含会员费、广告费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按网站经营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新增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内部物流企业剥离外包物流业务500万元以上,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或转型企业的(含内部物流企业的子公司或与其他物流企业合资组建的物流公司),按承接外包方取得的货物服务类营业收入新增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给予内部物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现代物流知识(技术)的培训宣传、招商引资前物流园区优惠政策期工作以及对物流企业项目的评估、审定、考核。
用地政策: 1、对进入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或市政府认可的新建重点物流项目,属直接用于物流法律法规 教学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按工业仓储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配置;属政府特殊扶持的公益性、基础性物流项目的用地可按工业仓储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配置;属于商业市场用地的,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对项目及有关企业资质审定后公开出让。对在市综合物流中心投资的重大项目,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实行特事特议。 2、项目建设要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其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比例参照工业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7%之内,允许经营权转让、出租,但产权不得出售。 3、租赁国有土地正常经营的,前两年可免收土地租金,第3—5年减半收取物流法规。 4、对享受《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物流业若干意见》(衢政发<2006>37号)政策的新增用地必须专地专用,原项目主体工程、主要经营业务在该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前作重大调整的,应报市物流发展领导小组重新审批,未获通过的,由市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违反批准内容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负,相应的扶持政策予以取消。 5、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限动工建设,1年内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国土局收取土地闲置费,2年内主体工程不动工建设的由市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6、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政府可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物流项目或依法收回土地。
1、对进入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或其他由市政府认可的新办物流企业和新建项目,享受《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到衢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衢政发16号)所规定的工业生产型企业财政税收和水电优惠政策,给予一定年限的返还,具体操作办法另定。 2、项目投入使用后第1年除收取办理证照工本费外,对涉及消防、治安、卫生、综合行政执法、检疫检验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行政收费一律免交,第2年至第5年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减半收取。 3、鼓励物流企业引进专业人才,享受我市“人才绿卡”、“对工业企业吸纳引进人才返还地方税收”等有关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 4、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可以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有扶持政策和绿色通道政策。 5、进行先进物流理论和技术地区物流法律法规开发研究的项目,可择优申报科技研究计划。对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列入市政府科技项目经费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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