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采用非招标性采购。包括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征求建议采购这四种非招标性采购方式。
就是除招标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要求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需要紧急采购或者采购来源单一等,招标方式并不是最经济的方式,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办法。另外,在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也需要采用非招标性采购方法。非招标性采购的方法很多,通常使用的主要有:国内或国外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征求建议采购等。
1、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也称为直接采购,就是没有竞争的采购,是指采购标的即使达到了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项目的的后续扩充等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从竞争态势上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对于这种采购方法的使用,世界组织乃至各国的“规则”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而言多为出于紧急采购的时效性或者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客观性考虑。有些规则中的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其实就是单一来源采购。联合国《采购示范法》规定的是单一来源采购;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是直接签订合同;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有限招标实际上相当于单一来源采购;欧盟《政府采购指令》中规定的不带竞争的谈判方式本质上也是单一来源采购。
2、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分别谈判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或涉及高科技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也许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其重要性可以和竞争性招标方法相抗衡的就是谈判采购方式。其特点有二,第一是与“多个”对象谈判,具有一定的竞争性;第二是分别“谈判”,可以确定采购人的特殊需要。谈判采购首先是私营领域所主要的采购方法,而在公共领域中,谈判采购在国防产品和服务采购中也是主要的采购方法,但由于谈判方式在竞争性、透明度以及评判程序主观性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它常常存在着很高的的贿赂和利诱的危险,因此,政府采购规则都对它的采用进行严格管理。
概括起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来缔结合同最为合适:
(1)急需得到某种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切合实际或者不可行,但前提条件是此种紧迫情况并非因此采购者办事拖拉所致;
(2)由于发生灾难性事件而急需得到某种服务,采用其他方式因耗时太久而不可行;
(3)所涉服务或风险的性质不允许事先做出总体定价;
(4)由于技艺或艺术方面的原因,或由于保住专属权的原因,服务只能由特定的提供者提供;
(5)原合同的履行以需要提供某种补充服务(价值不得超过主合同的50%)为前提,这种补充服务不可能从技术上或经济上与主合同分开,也就是说,是完成主合同所绝对必需的,所以补充合同还是要给予合同所涉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
上述几种情况的共同点是因为客观上的不能而无法实行招标采购方式,不得已转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招标以外的首选采购方式。
3、询价采购。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询价采购的特点,第一是通过对多个供应商报价的比较体现授予合同的竞争性;第二是适用范围单一,只适用于货物采购。适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主要是对现货或标准规格的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或投标文件的审查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以及供应商资格审查条件过于复杂的采购。询价采购可以分为报价采购、订购、议价采购等方式。
4、征求建议采购。征求建议采购是由采购机关通过发布通知的方式与少数供应商接洽,征求各方提交建议书的的兴趣,并对表示兴趣的供应商发出邀请建议书。当采购对象只能从有限数目的供应商处获得,或审查和评估建议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服务价值不相称,或为确保机密,或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采购者可直接向供应商征求建议。邀请建议书中一般应载明采购者的名称、拟采购对象的性质、特点、时间、价格的表达方式,提交建议书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中选标准、评审标准及程序等内容。征求建议采购是一种比较新的采购方式,20世纪80年代才在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中确立其地位。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不需要招标该如何采购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实际上,我们在招标投保过程中,如遇到工程达不到招标标准时,则可以采用非招标性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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